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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厂供应一批水泥给乙厂,共1000吨,总价是15万元。但是合同没有规定水泥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没有封存样品。甲厂发货后,乙厂验收并支付货款。后来因为乙厂要求部分退货,甲厂不同意,乙厂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本案( )

A

合同有效,甲厂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B

合同有效,甲厂不承担违约责任

C

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

D

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没有规定水泥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没有封存样品,且乙已经验收,买卖已经完成,所以合同有效,甲厂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A项:甲厂尽到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C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双方已经签订合同,虽有条款未确定,但合同已经成立。 D项:本题中合同没有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