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购物车

APP下载

扫码下载金标尺公考APP

回顶部

搜题
APP下载

扫码下载金标尺公考APP

单选题 甲和乙是夫妻,育有三子。甲立一遗嘱,上书“位于XXX的住房为我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决定代表乙立此遗嘱,以上房屋由我的小儿子丙继承”。遗嘱上没有乙的签名,其他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后甲、乙相继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遗嘱无效,该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B

立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故甲、乙意思表示真实的遗嘱有效

C

夫妻关系是家庭生活中最亲密关系,故甲有权代替乙立遗嘱

D

无论甲立遗嘱时乙是否有行为能力,甲在遗嘱中处分乙的财产的行为均无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继承。
自然人只能就个人财产部分立遗嘱,如立遗嘱时涉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则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就该部分所立遗嘱无效;当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另一方亦无权处分其共同财产的私有部分。故本题答案为D。
A项:甲对房屋有一半的所有权,这一半按照遗嘱继承。故本题中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