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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4. 甲在成都锦江区的A店(公司住所地于北京朝阳区)买了一个B牌(公司住所地于广州天河区)的电饭煲,在金牛区家中使用时爆炸,甲被毁容,后花费医疗费30万。经调查是A店店员销售过程中弄坏零部件。现甲以A店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下列关于管辖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B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C

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D

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正确答案 :A

解析

【事考帮答案】A。考查法律-民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成都市锦江区,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题选A。
【事考帮提示】本题为选非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