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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2010年大学毕业后就职于某外贸公司,工作两周后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月初张晓因腰疼难忍去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需住院治疗。张晓向单位请假,单位负责人表示最多只能给她两个月的治疗期,两个月后张晓出院,领导根据她的情况安排她到公司资料室上班。不料一个月后张晓旧病复发,又住院治疗了20天,但当她出院后,公司却书面告知她,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A
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张晓生病耽误了工作影响了公司运作
B
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张晓病情反复且身体状况差,无法再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
C
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张晓正在规定医疗期内,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D
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张晓,方可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由此可见,张晓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分析案例中,张晓第一次治疗2个月,加上第二次治疗20天,未超过3月医疗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因此,张晓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故本题答案为C。
D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张晓并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因此,不能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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