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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婚前房产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C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D
婚烟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题答案为C。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所得的租金,属于孳息,故A项错误。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由此可以推断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是夫妻共同财产。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