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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甲与某乙(女)结婚五个月后,乙怀孕,某甲病故。当时,甲、乙共有财产18000元,某甲之父丙提出与乙平分。乙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问:人民法院对这笔财产权如何处理?( )

A

乙和丙平分,各9000元

B

乙得12000元,丙得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

C

乙得6000元,丙得6000元,为胎儿保留6000元

D

乙得12000元,丙得6000元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据此,甲、乙共有财产18000元,其中9000元属于乙,甲的9000元由乙、甲父、以及胎儿继承,他们各分得3000元。故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