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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8.张三和李四合作,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公司,两人共同向王五借款30万元。但是,后期公司并未设立成功。关于这笔借款( )。

A

由李四来还

B

王五只能分别向张三和李四各主张15万元

C

张三和李四承担按份责任

D

张三和李四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38.D 【解析】法律常识。《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故本题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