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尺公考APP
考公务员,到金标尺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登录金标尺公考
A
王某和孙某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有监督权
B
对张某和李某的业务执行行为,王某和孙某享有异议权
C
若赵某不知情,王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的合同有效
D
从合伙企业内部来看,王某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与赵某签订合同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本题中,张某与李某两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因此双方之间可以提异议,不执行合伙事务的王某和孙某不享有异议权。故B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A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据此,不执行合伙事务的王某和孙某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有监督权。故A项说法正确。 C项:《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即使合伙协议中约定王某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此项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若赵某不知情,王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的合同有效。故C项说法正确。 D项:合伙协议中约定王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从合伙企业内部来看,王某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与赵某签订合同。故D项说法正确。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