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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材料,回答21—23题。
2019年3月25日,丁某与陈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书一份,约定丁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小轿车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陈某支付1万元定金后丁某交车,交车后7日内陈某付清全部车款,车款付清当日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双方同时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另一方违约金2万元。合同签订次日,陈某支付1万元定金,丁某依约向陈某交付了车辆。后陈某迟迟不肯支付剩余车款,丁某多次催告无果后于4月26日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车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丁某与陈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于2019年3月26日生效

B

交车时丁某已经收受陈某定金,故不能再对其主张违约金

C

该车辆尚未过户登记,丁某仍拥有车辆所有权

D

丁某有权要求陈某支付剩余车款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A项:汽车买卖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丁某与陈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于2019年3月25日生效。
B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丁某可以主张违约金或者定金。
C项:汽车买卖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汽车所有权自汽车交付时发生转移,丁某依约向陈某交付了车辆,所有权为陈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