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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2.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正在路边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

A

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合法利益

B

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夺行为,侵犯他人合法利益

C

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D

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为了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的权益,而侵犯了黄某的财产权,生命安全权益是大于财产权的,李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黄某摩托车的故意,不属于抢劫、抢夺,其抢摩托车的行为是对黄某作出的,而非针对不法侵害人作出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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