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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B 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按份共有人对内转让份额的(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如果是对外转让份额的(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则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A项错误,B项正确。《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C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C。
D项:《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十二条第而项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据此可知,如丙、丁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