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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63. 甲和乙结婚后育有一子丙,后甲与乙离婚,乙与丁再婚并有女戊。 数年间, 甲、乙、丙相继去世,丙去世时未结婚。据此,下列对丙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的是( )。

A

甲的父母

B

乙的父母

C

D

正确答案 :C

解析

【事考帮答案】C。考查法律-民法。《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丙尚未结婚且父母已经去世,故丙没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甲的父母和乙的父母是丙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戊是丙的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妹妹,均为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丁作为继母或继父,题干未表明其与丙具有抚养关系,故不享有继承权。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