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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7.杨小系杨大、春梅夫妇的儿子。杨小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农村同一房屋居住,该房屋系杨大夫妇自建,产权登记在杨大夫妇名下。杨小成年后,因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后该房屋因拆迁,根据房屋产权面积补偿房屋两套。杨大夫妇出售其中一套用于偿还杨小的赌债,另一套用于自住。后因家庭纠纷,杨大夫妇不再允许杨小与其共同居住,让杨小搬出其所在房屋,杨小认为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杨小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杨大夫妇无权让杨小搬出

B

杨大夫妇对杨小有照顾和监护的义务,杨大夫妇无权让杨小搬出

C

杨小生活困难,父母有提供帮助的义务,杨大夫妇不应当让杨小搬出

D

杨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杨大夫妇有权决定是否让杨小搬出

正确答案 :D

解析

【答案】D。金标尺解析: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为D。
A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杨大夫妇并未书面设立居住权。故A项说法错误。
B项:《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杨小已成年,其父母不再对其有监护和照顾的义务。故B、C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