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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7. 丁某生前对林某享有16万元饲料货款债权。丁某去世后,其妻陈某与女儿丁小某持欠条向林某催讨,林某仅还款3000元,余款以“丁某已死”为由拒付。陈某、丁小某遂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债权具有相对性,因债权人丁某死亡而消灭

B

陈某、丁小某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C

若林某死亡,其妻、子继承林某遗产后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D

该笔货款债权属于丁某遗产,陈某与丁小某有权主张林某全额清偿

正确答案 :D

解析

【金标尺答案】D。考查法律-民法。
ABD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据此可知,本题中,债权属于财产权利,陈某、丁小某基于继承取得债权,成为新的债权人,当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债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陈某与丁小某有权主张林某全额清偿。故AB错、D对。
C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若林某死亡,其债务并不当然消灭,林某的妻子、儿子在继承林某遗产的范围内,仍须对林某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C错。
综上,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