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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9、2023年3月1日,兰某入职某公司,入职10天后兰某发现自己怀孕,经常迟到早退,有时还旷工,其行为已经达到了员工手册规定的解聘条件,2023年5月30日公司宣布解聘兰某。对于公司的解聘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司有权解聘兰某,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B

公司有权解聘兰某,但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C

兰某处于孕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不得解聘

D

公司违法解除与兰某的劳动关系,应当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确答案 :A

解析

【金标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题干表述符合第(二)款相关规定,可以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三)涉及孕期,但不得解除的前提是“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解除,而兰某的行为就满足第二十五条“(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因此可以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题干中兰某迟到早退矿工,达到解聘条件,属于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上述提及到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此无需支付给予经济补偿。
故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