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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 :C
解析
从“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来看,朱某对其儿子的死亡不具有故意,所以排除AB项;朱某对其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因为事外事件不可预见且不可能避免,而从朱某送子上学并嘱咐等他来接看显然他因疏忽大意应预见而没有预见其子可能中毒,所以排除D。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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