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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情形符合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是( )。

A

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过鉴定属于轻伤,人民检察院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B

乙涉嫌强奸罪,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该案并不存在强奸的事实,只是情侣之间的小矛盾,于是撤销案件

C

丙涉嫌诈骗,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D

丁涉嫌绑架,在审判中,丁当庭自杀身亡,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丁涉嫌绑架,在审判中,丁当庭自杀身亡。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的第五种情形,法院终止审理的做法正确。故本题答案选D。 A项: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既然经过鉴定属于轻伤,说明其已经构成了犯罪,并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所以,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仅仅是酌情考虑可以不起诉,并不是法定绝对不能起诉的情形。选项A错误,不选。 B项:乙涉嫌强奸罪,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该案并不存在强奸的事实,说明根本就没有犯罪发生,因此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选项B错误,不选。 C项:丙涉嫌诈骗,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这属于存疑不起诉的情形,并不属于法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选项C错误,不选。 【注意】一定要区别“情节显著轻微”和“犯罪情节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