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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与丙是绑架罪的共犯
B
甲与丙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
甲与丙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
杀害被绑架人,属于结合犯,并非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正确答案 :A C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ABC项:《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据此,丙不知道甲之前的绑架行为,且二人并无事先通谋,故不构成绑架罪共犯。虽然丙没有参与杀死乙的行为,但因丙的教唆使得甲产生杀人动机,属于教唆犯罪。二人事先共谋,主观上属于共同犯罪,因此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故AC错、B对。
D项:结合犯是指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甲的绑架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受丙教唆)是两个独立行为,本来应单独定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但法条规定只定绑架罪一罪,故杀害被绑架人属于结合犯。故D对。综上,故本题答案为AC。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本题已经审核无误,答案解析无误,请仔细阅读题目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