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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请开始答题:
1.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

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C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D

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正确答案 :C

解析

C【解析】法律常识。
A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 A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B项: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故 B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 C项符合题意,当选。
D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 D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故本题答案为 C项。
【注意】本题为2016年贵州省考真题,答案选C;如按照《民法典》规定,本题无答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法典》颁布施行后,对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处理方式有了重要的变化,具体而言:(1)有约定,从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