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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1.刘某、关某、张某按照5:3:2的比例,共同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出租。三人按照按份共有进行了登记且未对处分、转让、分割等事宜作过约定。为大幅提高租金收益,刘某和关某倾向于对该房重新装修,预计需再投入8万元装修资金,张某反对。关于刘某、关某二人的主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张某可依法转让份额

B

张某可依法主张分割共有物

C

张某可依法主张刘某、关某侵权

D

刘某、关某有权主张重新装修

正确答案 :C

解析

【金标尺答案】C。考查民法。
A项:《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张某可依法转让份额。故A对。
B项:《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在三人未对分割事宜作过约定的情况下,张某可依法主张分割共有物。故B对。
CD项:《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刘某和关某二人的份额合计80%,有权主张对按份共有的房屋进行重新装修,该行为不构成对张某的侵权。故C错、D对。
综上,故本题选C。
【金标尺提示】本题为选非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