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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5.下列不属于学生特有权利的是( )。

A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B

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权

C

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权

D

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金标尺解析】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因此,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权是教师和学生共有的,不属于学生特有权利。B项符合题意。
A、C、D三项:均属于学生特有权利。与题意不符,故排除。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