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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审判员甲收取被告家属五万元,为被告开脱罪责,但合议庭未采纳甲的意见,甲遂将贿赂款返还给被告家属
B
乙找张某复仇,举刀正要砍,张某情急之下慌忙道歉,并说愿意补偿三万元钱以消除乙的心头之恨,乙收下钱后离开
C
丙欲杀害仇人李某,但经多次跟踪观察发现李某行动谨慎,一直未找到合适下手的机会
D
丁某拦住赵某欲实施抢劫,但赵某身无分文,丁某未抢得任何财物,放赵某离开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B项中,张某向乙道歉,并补偿三万元钱给乙,乙收下钱后离开,此时应当认定为乙的犯意已经消除,即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B。
A项:《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A项中,审判员甲为家属谋取非法利益收受家属的财物,构成受贿罪既遂,其后退回财物的行为,不影响既遂的认定,故甲不构成犯罪中止。
C项:《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C项中,丙多次跟踪观察发现李某行动谨慎,一直未找到合适下手的机会,丙并未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而是为了犯罪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不构成犯罪中止。
D项:《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D项中,丁某是因赵某身无分文未抢得任何财物才放赵某离开,即因为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犯罪,属于犯罪未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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