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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6.李四欠张三贷款12万,王五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张三申请李四住所地甲区法院向李四发出支付令,李四拒不签收,法院对李四留置送达,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

A

法院对李四留置送达支付令的做法是违法的

B

该支付令自作出之日起对李四和王五发生约束力

C

李四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D

支付令发出后,张三起诉王五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金标尺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根据法律规定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的简捷性决定了在整个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而言,唯一的权利就是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权,如果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无法行使其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因此,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就成为适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条件。但是,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的,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A项错误。
B.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故B项错误。
C.支付令的效力应该由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故C项正确。
D.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法院应该先审查异议成立后再裁定,故D选项错误。
故正确答案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