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购物车

APP下载

扫码下载金标尺公考APP

回顶部

搜题
APP下载

扫码下载金标尺公考APP

多选题 沈某纠集雷某、柴某等4人持棒球棍、匕首冲入葛某的养生会所殴打葛某和员工侯某,雷某持匕首两次刺中侯某右大腿,柴某所持棒球棍掉落,侯某捡起棒球棍挥打,击中雷某头部使其当场倒地,后来雷某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侯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沈某、雷某等人的斗殴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B

侯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

侯某的行为属于特殊行为但行为过当

D

侯某对雷某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 :A B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沈某、雷某手持棒球棍、匕首殴打葛某和侯某,对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斗殴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基于此前提,故侯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