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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李某有甲、乙、丙三个儿子,李某去世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处理前,甲明确表示要继承,乙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丙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那么三人中可以继承李某财产的是( )

A

甲、乙、丙

B

只有甲

C

甲、乙

D

甲、丙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乙没有作出表示,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因此,丙丧失继承权。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