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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沿山区公安分局
B
城东区公安分局
C
山城市公安局
D
沿山区公安分局和山城市公安局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张某如提起行政诉讼,应以沿山区公安分局和山城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故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