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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9. 下列关于要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

B

要约可以撤回

C

要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D

要约被拒绝,则要约失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金标尺答案】C。考查法律-民法。
A项: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做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故A对。
B项:《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故B对。
C项:要约并不是法律行为,而属于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是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而要约只是一个意思表示,当要约、承诺之后合同才成立,要约单独不会引起法律后果,所以要约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范围。故C错。
D项: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故D对。
综上,故本题选C。
【金标尺提示】本题为选非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