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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两人登记结婚后,甲向丙借钱若干,逾期未还,并据此提起债务之诉,并与甲乙两人婚姻存续为由,将甲、乙列为共同被告,丙的主张( )。

A

不应当予以支持

B

应视甲乙感情状况而定,是否支持

C

应视欠款性质而定,是否支持

D

应当直接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夫妻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