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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
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
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
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 B C D
解析
【事考帮答案】ABCD。考查法律-民法。
AB项:《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甲转让其共有份额时,无须经乙、丙、丁同意。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应该先协商,协商不成按比例行使。故AB错。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戊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清,丙是分期付款,戊的付款条件优于丙,故丙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故C错。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若甲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的,丙、丁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D错。
综上,故本题选ABCD。
【事考帮提示】本题为选非题。
【本题已经审核无误,答案解析无误,请仔细阅读题目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