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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财政局科室工作人员汤某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挪用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20万元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汤某的行为构成 ( )。

A

挪用专项基金罪

B

职务侵占罪

C

挪用特定款物罪

D

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职务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本题中汤某的行为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所以钱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故本题答案为D。
A项:汤某挪用的是专项资金,不是专项基金,故不构成此罪。
B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汤某是国家工作人员,故不构成此罪。
C项:《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体是单位。汤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故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