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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7. 甲有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为筹集资金,5月20日,甲将该车抵押给乙,借款20万元,未进行登记。6月23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借款1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日,甲将该车送去修理,因未交1万元的修车费,车被丁留置。对于变现所得的3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按乙20万元、丙10万元的顺序清偿

B

应按丁1万元、丙15万元、乙14万元的顺序清偿

C

应按丁1万元、乙丙各14.5万元清偿

D

应按丁1万元、乙20万元、丙9万元的顺序清偿

正确答案 :B

解析

【事考帮答案】B。考查法律-民法。《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故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