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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7.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对此,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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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乙系甲公司业务经理,其在丙餐厅用餐的费用长期以来一直由甲公司按月结清,由此存在合理的职务信赖关系,丙餐厅主观上为善意,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乙招待客人的行为并非系代表甲公司所为,因此其与甲公司的合同仍然有效成立。因此,甲公司负有结清当月餐费的义务,只是结清后可以找最终责任人乙追偿。乙与甲公司并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
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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