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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2. 外卖员小王在执行送餐职务时,驾驶电动车与怀孕32周多的乔女士相撞,导致乔女士左胫骨粉碎性骨折。乔女士为降低全麻手术对胎儿的风险,提前剖宫产下婴儿小可。小可因早产出现健康问题,住院治疗17天。交警认定小王负事故全责。小可出生后,乔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小王及其所属人力资源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小可作为胎儿,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无权要求赔偿

B

小可出生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早产损害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有权要求赔偿

C

乔女士选择提前剖宫产属于自身决策,中断了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人力资源公司不应赔偿

D

小王是直接侵权人,应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人力资源公司仅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事考帮答案】B。考查法律-民法。
ABC项:《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侵权责任领域,胎儿在出生后可以就其出生前遭受的损害主张赔偿。本案中,交通事故直接导致乔女士受伤,并迫使她为保全胎儿提前剖宫产,小可早产及相关健康问题与事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赔偿。故AC错、B对。
D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小王作为人力公司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担责。故D错。
综上,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