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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9. 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并注明甲乙各占40%,丙占20%。半年后,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允诺,并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

A

乙与丙

B

C

D

甲父

正确答案 :C

解析

【事考帮答案】C。考查法律-民法。《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二项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甲在转让3个月前,已将出卖的意思与出卖的条件通知乙、丙,两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丙已明示放弃其优先购买权,乙在合理期限内未作购买的意思表示,故乙、丙无权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排斥甲与丁之间的行为的效力。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甲与丁达成买卖合意且丁已交付款项,甲的份额应转让给丁。甲父属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无优先购买权,且甲父与甲的转让协议签订在丁之后,故甲的份额不能转让给甲父。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