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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亲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小美通过人介绍认识,同年陈小美以双胞胎妹妹的名字陈小丽与高甲结婚,生下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甲得知真相后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高小甲户口迁入到自己原籍并改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高甲与陈小美属于无效婚姻

B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C

陈小美为儿子改名侵害了儿子的合法权益

D

陈小美为儿子改名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本题当中高小甲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陈小美作为高小甲的法定监护人将高小甲户口迁入到自己原籍并改名,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侵犯高甲的合法权益。故本题答案为D。
A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题当中高甲和陈小美的婚姻不属于上述所说的无效婚姻的情形。
B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题当中高甲和陈小美的婚姻不属于上述所说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