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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3. 关于张三和李四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张三构成故意杀人预备

B

张三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

李四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D

李四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正确答案 :B D

解析

【事考帮答案】BD。考查法律-刑法。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本案中,张三教唆李四杀死王某的行为中,张三和李四属于共同犯罪,其中张三是指使者属于教唆犯,李四是实施杀人行为的人,属于正犯。
根据当前理论通说,教唆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实行犯进入实施阶段,则教唆犯只能找实行阶段的犯罪形态。在此题中,张三作为教唆犯,李四作为实行犯。本案中,李四将王某拖进车里,并死死掐住王某的脖子,本来可以杀死王某,但是随后李四见王某可怜,就要了点钱,最终没有杀死王某,即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张三作为教唆犯,所教唆的杀人因为李四的中止而在实行阶段中未得逞,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构成犯罪未遂。故AC错、BD对。
综上,故本题选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