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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

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

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

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题中, 2012年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 (该关键词表明丙死亡, 丁立刻取得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因此,2012年9月,房屋发生物权变动,归丁所有。故本题答案为C。
A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 2012年3月,甲、乙、丙虽然在散伙协议中约定, 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但后丙未履行协议。 因此,房屋不发生物权变动, 依然属于丙所有。
B项: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2012年8月,法院的判决系“给付之诉”,即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非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甲、乙所有(形成之诉)。后丙仍未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房屋依然不发生物权变动,依然属于丙所有。
D项: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属于有权处分,丁和戊之间仅存在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虽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丁并未将房屋过户给戊 (未完成公示)。因此,房屋不发生物权变动,依然属于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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