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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7. 甲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乙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乙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乙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丙,但约定由乙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甲所有

B

乙构成无权处分,丙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

丙在乙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

甲既不能向乙,也不能向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事考帮答案】D。考查法律-民法。《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如果买受人已经占有了标的物,自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之时视为交付,此为简易交付。本题中,甲将自行车借给乙,在借用期间,两人达成了转让协议,自协议达成之时,视为交付,乙获得自行车的所有权。故A错。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如果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自该约定生效时视为交付,此为占有改定。本题中,乙既然已经获得了自行车的所有权,即其属于有权处分,乙与丙达成了转让协议,同时又约定,由乙继续使用1个月,当使用协议达成之时,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即为完成,丙从使用协议达成之时获得自行车的所有权。故BC错。自行车的所有权从甲转移给了乙,又由乙转移给了丙,甲当然无权主张乙或丙返还原物。故D对。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