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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7.甲说服好友乙与其一起创业,乙又说服好友丙,三人一起筹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在筹备过程中拖欠银行贷款20万元,后因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而未成立。则对该20万元债务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承担

B

乙承担

C

丙承担

D

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D  【解析】法律常识。《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对于20万元债务,应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