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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张家有甲、乙、丙三兄弟,甲幼年时被送给赵某作养子。甲结婚时,赵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甲的生母就将其住房腾出一间让甲夫妇及赵某居住。不久,甲的生母病故,对于甲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

A

乙和丙

B

甲、乙和丙

C

乙、丙和赵某

D

甲、乙、丙和赵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被送养的子女与生父母不再互相享有继承权,因此本题中甲对其生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人继承。本题中甲、乙、丙三兄弟为甲生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甲因与赵某产生收养关系而丧失了对其生母的继承权,故乙和丙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