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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和丙
B
甲、乙和丙
C
乙、丙和赵某
D
甲、乙、丙和赵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被送养的子女与生父母不再互相享有继承权,因此本题中甲对其生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人继承。本题中甲、乙、丙三兄弟为甲生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甲因与赵某产生收养关系而丧失了对其生母的继承权,故乙和丙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