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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四、案例分析题(共20分)
甲从农机商店购买得一台脱粒机。在脱离时,该机器的齿轮突然飞出,正好击中甲的眼睛,甲从此失明。于是,甲向农机商店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是,农机商店认为自己对产品瑕疵没有过错,甲应向生产厂家提出赔偿请求。无奈,甲诉至法院。据悉,该机器出厂时质量就有问题,而农机商店对此的确不知情。
请问:(1)法院对甲诉农机商店一案应予受理吗?(2)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

(1)法院对此案应予受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所以,甲起诉销售者农机商店是有法律根据的,法院应予受理。
(2)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的制造者还是销售者,当发生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都应依据受害人的请求,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先予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其他中介行为如运输、仓储所引起的,那么,销售者或生产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
本案中,如果是因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产品缺陷的,农机商店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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