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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9. 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债的发生( )。

A

甲在超市购物,收银员看错金额,多找零给甲30元

B

乙未按规定停车,被交警处以100元罚款

C

丙与某机构签订合同,后某机构未按期履约,对丙造成经济损失

D

丁下班回家途中看到有落水儿童,奋不顾身进行救助

正确答案 :B

解析

【事考帮答案】B。考查法律-民法。债的发生,是指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依法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债发生的主要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其他原因。
A项:《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超市多找的30元钱属于不当得利,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故A对。
B项:《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乙被交警处以100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不能引起债的发生。故B错。
C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由于某机构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造成丙的经济损失属于合同之债。故C对。
D项:《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行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救落水儿童,为避免儿童被淹死而施救,属于无因管理之债。故D对。
综上,故本题选B。
【事考帮提示】本题为选非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