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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先交付货物,但在交货前夕,甲派人调查乙的偿付能力,有确切证据证明乙负债累累,丧失支付能力,甲遂暂时不向乙交付货物。甲的行为是( )。

A

违约行为

B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

行使不安抗辩权

D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甲的行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故本题答案为C。
A项:规定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甲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B项: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甲是先履行的一方,其行为不是履行先履行抗辩权。
D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本题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