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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1.甲公司为负责销售的员工张某配有工作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后甲公司做出了调整张某工作岗位的决定。张某对该决定不满,并拒绝调整岗位。甲公司遂以连续旷工为由将张某辞退,张某后以甲公司拖欠其工资等劳动债权约20万元为由诉至法院,并将该工作用车留置,拒不退还。关于张某留置该汽车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无权留置,因为该汽车与张某主张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B

无权留置,因为张某所主张的债权远低于该汽车价值

C

有权留置,因为张某原系销售岗位,收回汽车将影响其原有劳动关系的履行

D

有权留置,因为张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债权尚未得到解决

正确答案 :A

解析

【事考帮答案】A。考查法律-民法。《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占有甲公司汽车并非按照合同约定,且与张某所主张的债券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中张某无权留置甲公司汽车。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