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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5日,张某跟陈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向张某出借10万元。2017年12月5日,张某因未归还完毕向陈某所借的10万元借款,在陈某的要求下,张某同意将自己名下的一辆江铃牌汽车作质押,并承诺将在一个月之内还清欠款,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同日,张某将该车辆交付陈某。后张某向陈某偿还部分借款本金,但截止2020年3月,张某仍欠陈某2万元借款本金未归还。张某了解到,在2018年7月26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自己的出质车辆共有违章15天18次。后两人因陈某应向张某赔偿损失数额一事协商未果,张某遂起诉。
A
本案中,汽车的质权因未登记而实际并未设立
B
由于张某是自愿将汽车交给陈某保管的,因此陈某有权使用该汽车
C
若陈某开车出门发生车祸造成车辆报废,则陈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
陈某对该江铃牌汽车享有的权利是担保物权
正确答案 :A B C
解析
【金标尺答案】ABC。考查法律-民法/刑法。A项:《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A错。
B项:《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并无使用的权利。故B错。
C项:《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的,而本项中并未体现出陈某是故意制造车祸,因此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C错。
D项: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故D对。
综上,故本题选ABC。
【金标尺提示】本题为选非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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