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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3. 在杨某被指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

因高某对其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

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自行负担

D

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正确答案 :B

解析

【金标尺答案】B。考查法律-刑诉。AB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本题中,高某虽为未成年人,知道案情应当作证,其对所作证言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经查证后可以作为证据出示,故A错、B对。C项: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故C错。D项: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据此,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即使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也无需回避,故D错。综上,故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