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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9.甲、乙以每人的份额共有一套房屋,两年前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因工作要出国工作一段间,是经甲、乙同意,丙将房屋转租给丁。现因经济困难,甲欲将房屋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B

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C

丁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D

乙、丙、丁都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49.【金标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A项正确,乙作为按份共有人,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B项错误,丙已经不是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
C项错误,丁虽然是承租人,但是有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其没有优先购买权。
D项错误,丙、丁没有优先购买权。
故正确金标尺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