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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题中行为属于自然人犯罪行为,应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法治要求法律实施要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故本题答案为D。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题中,孤儿院的行为表面上是“送养”行为,但收取高额“中介费”、“劳务费”,足以表明属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贩卖行为。 B项:《刑法》第二百十四条规定,拐卖儿童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因此孤儿院作为单位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C项: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当然,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拐卖儿童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