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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15年5月,L县童家镇海鑫村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该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候选人村民喻某因担心自己落选,先后到选民张某、赵某等十几人的家中进行贿选累计金额达5000元。另一村民侯某将童家镇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通知从墙上揭下,并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小组,且以筹备小组的名义张贴通知。2015年5月16日侯某还将镇政府派来的工作人员手中的选民证抢走并撕毁,造成选举现场混乱,选民证无法发放。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喻某、侯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喻某的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侯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B

喻某、侯某的行为均构成破坏选举罪

C

喻某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侯某的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

D

喻某、侯某的行为均为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题中不是在选举人大代表,村委会不是国家机关,本题中也不是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故本题中的喻某和侯某均不构成破坏选举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A、B、C三项表述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中喻某不是给工作人员钱财,而是给普通公民以钱财,故喻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