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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借了乙的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后来甲从乙那儿把该车买了
B
甲的自行车在同学丙那儿,甲乙就自行车达成买卖合意后甲乙通知丙由丙直接交给乙
C
甲将自行车卖给乙,乙已经付款,但约定甲在乙付款后由甲借用再骑1个月,1个月后再直接交付给乙,现在还在甲手中
D
甲将自行车卖给乙,合同约定乙付款后3个月届满之日交付,现在乙尚未付款,自行车还在甲手中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当事人间就交付前提条件和时间做了特别约定,并未完成交付。故本题答案为D。
A项:《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在甲向乙买自行车之前,甲已经占有该自行车了,自自行车的所有权转移时,发生简易交付,完成交付。
B项:《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题中,在甲乙存在自行车买卖合意之前,自行车由第三人丙占有。甲通过“通知丙将自行车交付给乙”的方式代替了直接交付,甲属于指示交付,已经完成交付。
C项:《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将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以后,又通过新的约定占有该自行车,此种交付方式属于占有改定,故甲乙已经完成了交付。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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